提高教育督导工作实效的实践与思考

发布日期:2015-09-30

教育督导的职能主要是对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保证国家有关的教育方针、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属于教育管理的监督体系,有别于教育管理的执行系统。从教育督导的角度来说,要通过开展对学校督导评估、督导检查,来督促、引导学校依据法规、政策和教育规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高办学水平。

笔者是西北某省一个地级市的教育督导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已经20多年,但去年年底才刚刚走上教育督导工作岗位,参与的教育督导活动次数不是很多,目前还属于对教育督导业务的学习熟悉阶段。下面根据国教院的学习培训要求,结合对教育督导政策理论的学习、参加国家督学培训以及个人多年从事教育工作的经验心得,与老师和同学们共同交流一下自己对如何提高教育督导工作实效的一些粗浅认识。

一、完善督导机构设置

按照国家教育督导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各级政府首先应该建立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直接接受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履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工作的“督政”职能。但在实际工作中并非如此,笔者今年参加全国地市级督学班,经和来自全国各地的本班督导工作同仁相互交流,大多数地方政府在督导机构的设置上都没能做到这一点,教育督导机构仍然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在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时必须听从教育主管部门的安排,看“眼色”行事,不能真正依据教育政策法规履行监督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因此,真正实现教育工作的“管、办、评”分离,预计还有走很长一段路。

其次是教育督导机构的规格设置问题。笔者认为,作为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比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其“一把手”应该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委员会下设实际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教育督导室,其规格至少应该和教育主管部门同级,同时也不低于下级政府的行政级别,这样才能真正确保督导活动的权威性。否则教育督导机构就没有和被督导单位平等的话语权,被督导单位在对督导工作的重视程度上,工作中的配合协作上必然要打折扣;督导工作开展了,要求被督导单位对存在问题整改,一些稍微重大的问题整改无法真正落实。笔者所在的市级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室为科级建制,辖区内许多普通高中和中专学校都是县级单位,在工作中遇到这样的情况比较常见。因此,合理设置教育督导机构的规格级别,从而保证督导工作的权威性,是非常重要的。希望国家能够研究出台明确的政策规定,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级别规格设置做出明确要求,保证教育督导工作具备应有的权威性。

二、健全督导人员队伍

笔者所在的地级市共有8个县区,240多万人,各级各类学校1400多所,43万学生,市教育督导室现有6个编制,实际工作人员只有2人。因为人手紧缺,目前在平时的日常工作中,只能集中力量配合开展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一重点工作,以及国家和省上安排部署的一些专项督导活动。要对市直学校和县区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开展综合性的督导活动,以及一些常规性的督导工作,就在人力上显得捉襟见肘,不能有效保证。相比而言,本市下辖的一个区,他们的教育督导机构实有工作人员20多人,因此他们能够常年正常开展教育督导活动,对辖区内的中心小学以上学校逐一开展综合性的督导评估,每年完成十几所,工作开展扎实有效,富有成效,在全市教育系统很有影响。因此,要按照《教育督导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教育督导政策法规,正常开展督导工作,人员队伍必须有保障。希望国家能自上而下出台一些保证人员编制、促进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刚性政策,促进基层教育督导机构加强队伍建设。

三、加强督导人员培训

教育督导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程序性都很强的工作。近年来国家和教育部出台了许多新的教育督导政策法规和工作实施的意见、细则,相关规定十分详细具体,涵盖了教育管理和学校工作的方方面面,突出体现了教育改革发展的时代特征,使教育督导工作的操作性更加突出。从事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必须全面掌握并能够熟练运用相关政策,做到融会贯通,并与地方教育工作实际情况有效结合起来,并熟练掌握督导工作的相关技能和方法,才能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正常规范开展,否则,自己对政策规定掌握不清,大而化之,含含糊糊,是难以胜任这一工作的。因此,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学习,促进他们熟练掌握相关的政策法规,深入了解当地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有效运用教育督导工作的相关技能和方法,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才能真正胜任教育督导的岗位工作。尤其是一些从学校和教育行业退休人员中聘任的兼职督学,在实际工作中占了督导工作人员的大多数,他们虽然熟悉教育工作,但因为平时不参与教育督导日常业务,很少接触最新出台的教育督导政策法规,不熟悉了解督导工作的方法和程序以及相关技能,更要突出加强对他们的业务培训,才能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督导工作人员队伍。

四、完善督导工作机制

完善的机制是确保教育督导工作持续有效、高质量开展的有效保障。要开展定期综合督导评估,开展以教育教学为主要内容的专项督导评估,开展经常性的督导检查,发现并协调解决教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定期听评课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具体的管理制度和规划是督导工作有序开展的保障,是工作的依据,是督导工作发展的基础。在教育督导工作的操作层面,结合笔者的体会和各地的先进经验,认为可以建立量化评价、表彰奖励、绩效考核等工作机制,以促进工作职责的落实。教育督导制度涉及到许多方面,包括了有关教育督导的性质、地位等基本制度、有关检查评价的工作制度、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和健全切实可行的各类管理办法、工作制度、规划和计划,如督学选聘制度、学习与研究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总结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督导情况汇报制度、督导结果通报制度、督导情况报送制度、随访督导工作制度等等,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可以确保督导工作有序、高效、高质量的开展,并对督导工作实行科学管理,保障督导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具体化,形成良好的工作运行机制。

此外,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认为在督导活动中还应该坚持四项原则,确保督导评估的实效性和权威性。一是检查从严从实。为了解被督导单位的真实情况,真正发挥督导的权威性和导向性,在督导过程中,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学校、深入课堂、深入到师生员工中,查实情,听实话。既找出成绩,总结经验,又发现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并及时反馈结果,做到了上通下达,务求实效。二是评估准确公正。准确的评估结论,会对工作的进展起到激励作用;准确的评估结论,来源于严谨认真的评估过程。对素材的收集、信息的梳理、定性定量的分析,要力求一个“准”字。督导评估的出发点在调动积极性上,成绩要评准、评到位,问题要找准、评因果、评重点。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看现状,实是求是地评估。三是指导客观有效。督导评估中要始终保持相互沟通,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梳理,当面反馈,讲真话,说实情,不摆花架子。要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导向功能,帮助学校真正把教育发展优势和发展方向找对、找准。措施制定具体有力。使教育督导成为教育事业发展的助推器和教育管理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四是整改及时到位。督导结束后,要及时形成督导评估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被督导单位针对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进行整改。在整改的基础上,各督导组安排时间进行回访,力求通过督导推动教育工作全面发展。

五、保障工作经费到位

《教育督导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每年要划拨一定数量的财政性教育督导工作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笔者所在的省,每年也把财政性教育督导经费的划拨和使用作为省政府考核市州教育工作的一项指标,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经济发达省份的督导工作先进地区落实了督导经费,但许多经济落后地区难以保证真正的落实。教育督导工作要求督导工作人员要长期深入基层、深入学校;许多来自学校管理岗位的兼职督学、责任督学要正常参与督导活动,就必然要在他们完成所在单位的自己承担的本职工作的基础上,额外还增加比较大的工作量。因此,地方财政必须预算划拨一定数额的正常的督导工作经费,保证督导人员的差旅费用,并向督导工作人员发放适量的工作补助,以经济补偿的方式,保证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才能保证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目前有的地方政府没有划拨督导专项经费,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应付年终教育工作考核,在年底才划拨一定数量的经费到账,但是并没有真正用于上述的督导工作支出。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保证督导专项工作经费的真正落实,促进地方将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真正划拨用于督导工作,也是需要教育部和省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尽快研究解决的一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