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全国性议政机构中少数民族代表考察

作者:黄雪垠

[摘要]从民国初年的“五族共和”到现在的五十六个民族共和,少数民族参政议政经历了漫长的道路。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全国性议政机构中,以少数民族身份当选的代表的基本情况来看,政府对外承认民族平等,对内却坚持民族同化,可谓“五族共和”为表,“一族一国”为里。虽然迫于外界压力与抗战需要,政府不得不开放少数民族参政议政权力,部分少数民族的政治主体也得到承认,但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增加缓慢,代表的广泛性也不够,其发挥的参政议政的作用也相当有限。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五族共和;一族一国;国民会议;国民大会;国民参政会

中图分类号:C9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391(2016)03-0054-08

收稿日期:2016-01-20

作者简介:黄雪垠(1981-),女,汉族,四川成都人,四川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在站博士后、南京大学历史学博士,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政治史、政府发展史。四川 成都610068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从民国初年的“五族共和”到现在的五十六个民族共和,少数民族参政议政对国家民主政治的建设有重要作用。“20世纪是在多民族国家框架下解决族际政治问题的试验时代,一个世纪的时间不算太长,但却创造了如此丰富多彩的模式。”[1](P295)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少数民族代表参与全国性议政机构的历史,正是这个“试验时代”的实验之一。“代表民族—人民(the nation-people)的主权国家不断扩展自己的角色和权力” [2](P7)是现代民族国家的重要特征。南京国民政府一方面致力于塑造“国民身份”,淡化民族特性;同时由于抗战压力巨大与少数民族代表的诉求增多,又不得不在国家议政机构中,逐步允许部分少数民族精英以民族代表的身份参与国家政治,以期获得更多的政治认同。中华民国虽然号称五族共和,国民政府亦多次申明要保障少数民族政治参与的广泛性与制度性,“国内蒙族、藏族、新疆回族,以及散住内地各小族,选举代表,……期能充分表达各族人民之情意”[3](P448),但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全国性议政机构选举情况看,这一承诺并未得到全部落实。下文拟就参与全国性议政机构的少数民族代表情况作简要梳理和分析。①

一、全国性议政机构中少数民族代表选举概况

(一)国民会议少数民族代表选举

1931年的国民会议代表选举中,对蒙古(此处的蒙古指现在的内蒙古地区——笔者注)、西藏地方的选举作了如下规定:在选区划分及名额分配上,总计520名国民会议代表中,蒙古12名,西藏10名,四川省代表名额中应有2名西康人,但对蒙古、西藏代表名额如何分配未作具体规定;在选举团体划分上,实行按区域的职业代表直接选举制,但“蒙藏及华侨代表之选举团体另定”[4](P170);选举组织上,以蒙藏委员会为选举总监督,由蒙藏委员会在地方高级长官中选派选举监督,时任蒙藏委员会委员长马福祥任蒙藏选举事务所总监督。

国民会议选举采取的是职业团体选举制,但由于经济落后与生产方式不同,职业团体比较缺乏,而蒙古地区多以盟旗为行政单位,最终只能变通为由各盟旗为单位组织选举。当时西藏的达赖统治集团及流亡内地的班禅都无暇顾及藏区的职业团体调查,也只能采取以地域为单位的职业代表选举制。从下表可知,蒙藏两地所选举出的国民会议代表多来自社会上层。

从上表可以看出:蒙藏两地代表多来自驻内地官员。蒙古代表中,春德、荣祥都是驻京代表;戴清廉、陈赓扬是蒙藏委员会官员。前藏代表全部都是达赖喇嘛派驻内地南京、北平、西康等地的代表。后藏代表中只有王乐阶是班禅流亡内地的幕僚长。此外,诺那呼图克图还兼任国民党中央候补执行委员等职。

1931年的国民会议代表选举中,只有蒙藏两地是单独进行选举,其余少数民族聚居区,如青海省,中央政府则以“此次系职业团体选举制,该省不分汉番民族,在有资格之选举团体内,均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未便另行规定”②为由不予考虑。由此可见,国民政府沿袭了清朝及北洋政府时期的民族政策,更多的是从地域政治因素出发。

(二)国民参政会中少数民族代表情况

有“战时国会”美誉的国民参政会“在我国宪政史上亦有其特殊的意义” [5](P593)。这是一个包括国民党、共产党及其他抗日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全国最高咨询机关。国民参政员经过推举和遴选产生,“依法享有一部分西洋国家议会议员的特权”[6](P435)。该机构自1938年7月6日在汉口成立,到1948年3月28日,中华民国第一届国民大会(即“行宪国大”)开幕前一天结束,历时九年,共四届,举行了十三次大会。

按照1938年制定的《国民参政会组织条例》,国民参政员分甲、乙、丙、丁四类,甲类为各省市参政员,乙类为蒙藏参政员,丙类为海外华侨参政员,丁类为团体参政员。一至四届参政员总额分别为200名、220名、240名、290名,至第四届三次大会时增至362名。 [7](P262)其中,蒙藏地区参政员人数第一、二届为6名,其中蒙古4名,西藏2名;第三、四届为8名,其中蒙古5名,西藏3名。四届参政会共有10人次当选西藏地方参政员,18人次当选蒙古地方参政员。蒙藏地区参政员由蒙藏委员会提出,而不是由省市政府会同国民党党部提出。蒙藏参政员除具备一般资格:中华民国国籍,年满30岁,男女不论外,还必须曾在蒙古、西藏地方公私机关或团体服务,威望卓著、熟悉地方政治社会情形。

上表中前后共计六人被推选为参政员,这六人皆为藏区名流。喜饶嘉措曾在内地多所高校教授西藏文化,1947年担任了蒙藏委员会副委员长,同时也是“制宪国大”和“行宪国大”代表。格桑泽仁曾任蒙藏委员会委员、海陆空军总司令部参议、军事委员会中将参议、西康省党务特派员、西康省政府顾问等职。丁杰呼图克图在九世班禅圆寂后代管“宣化使印及官章”。阿旺坚赞曾任西藏驻京总代表。罗桑札喜曾任西藏驻京首席代表兼驻京办事处处长。拉敏益西楚臣是班禅的高级幕僚,1948年当选为监察委员。

这十五名蒙古参政员中,荣祥曾任蒙古地方政务委员会委员、教育处长,蒙旗宣慰使秘书长。毕业于莫斯科中山大学的荣照,曾任国民政府军政部将校团政治教官,河北省政府科长。席振铎曾任察哈尔省教育厅秘书,察哈尔省盟部主任秘书,审计部专员。李永新曾任国民党中央组织委员会蒙藏组织科长,国民党第六届监察委员会常务委员。何永信曾任青海蒙古各盟联合驻京办事处主任。金志超曾任蒙古各盟旗驻京办事处总干事。阿福寿曾是蒙古各盟旗驻京办事处副主任。苏鲁岱曾任国民党中央党部秘书处总干事。迪鲁瓦活佛是蒙藏委员会委员。乔嘉甫是部落亲王。李四光是著名地理学家。

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并未单列为选举单位,但仍有一些杰出少数民族人士通过省或团体推荐被选为参政员。新疆有麦斯武德、哈的尔、乌迈尔、艾林等维吾尔族代表,甘肃、宁夏两省推选出回族代表喇世俊、马兆琦、达浦生等,云南推选出彝族代表陇体要,此外还有满族代表溥侗与溥儒。这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参政员无一例外都是该民族在政治、文化等领域的优秀人才,大多都曾在政府、军队或团体任职,且具有比较高的知识文化素养,熟悉地方政治社会情形,代表了该民族的上层社会。

抗战时期的国民参政会具有议决、建议、质询、调查等多项权力,少数民族参政员积极参与讨论,提出了很多有建设性的提案。这些提案中既有关于全国性事务的,但从本民族、本地区出发,关系少数民族利益及边疆稳定的建议居多。因处于抗战中期,部分提案受到政府重视,并形成了政策法规。

(三)“制宪国大”少数民族代表情况

国大代表在这里是国民政府“制宪国大”和“行宪国大”代表的统称。1946年11月15日召开的国民代表大会仅有议决宪法一项议程,故称“制宪国大”。

国大代表选举采取区域代表制和职业团体代表制兼容的方式。1946年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决议,蒙古、西藏代表名额各增加1人(原来规定蒙古24名,西藏16名——笔者注),同时新增了云南、贵州、西康、四川、广西、湖南各省土著民族代表10名,“其中云南三名,贵州西康各二名,四川、广西、湖南各一名,由该省土著民族中产生”③。这是国民政府第一次把除蒙藏地方外,其他少数民族列入特别名额。

当选为蒙古地方的“制宪国大”代表有:白凤兆、经天禄、乌静彬、巴文峻、金志超、拉德那伯德、李永新、白云梯、陈效藩、达瓦、乔嘉甫、白瑞、卜文林、李春霖、刘踪萍、多尔吉、荣照、索南扎西、贾鸿珠、陈爱尔德尼巴图、奇全喜、雄诺、苏呼得力、杭嘉镶、吴云鹏等,共25人。

与蒙古地方以各旗盟为单位办理选举不同,西藏以当地的噶厦公所为办理选举的机关。其候选人由噶厦分配名额,由各地推选。其他省区的西藏人民选举的代表,其候选人由蒙藏选举监督拟具名单。但实际操作中,西藏地方与流亡内地的班禅都是各自指定代表。当选为西藏地方“制宪国大”代表有:索朗汪堆、土丹桑布、图丹桑批、策汪顿珠、土丹参烈、土丹策丹、绛巴阿汪、图登生格、益西达结、拉敏·益西楚臣、多吉欧珠、计晋美、察仁顿柱、宋之枢、滇增坚赞、何巴敦、罗桑泽旺等,共16人。

西南地区成为抗战大后方后,该地区的少数民族的特殊性才得到逐步承认,完成了从土著到边疆民族的进步。④1946年“制宪国大”召开前,增加了川滇黔桂湘及西康省土著民族代表10名。经过推荐和遴选,最后选出彝族代表禄图藩、张冲、曲木倡民,傣族代表方克胜(因事不能出席,以龙云补充),苗族代表朱焕章、杨砥中、石启贵,瑶族代表赵干兴,藏族代表麻顷翁、阿汪巴登(未出席)。

此外还有一些杰出的民族人物只能通过省市选举或区域职业团体选举成为代表,如新疆省就有17名维族及其他少数民族代表。

(四)“行宪国大”少数民族代表情况

到1948年3月举行的《中华民国宪法》实施后第一届国民代表大会(简称“行宪国大”)时,少数民族代表在数量上增加明显,并且在选举方法上也有所改进。宪法规定,国大代表由区域代表、蒙古代表、西藏代表、边疆民族代表、侨民代表、职业团体代表、妇女团体代表等七类组成,这其中有三类是按照民族因素划分的。在选举名额分配上,蒙古57名,其中妇女代表6人。另有妇女团体选举中2个蒙古族名额。西藏40名,分别是西藏地方14名,其中妇女代表1人;旅居内地西藏人员11人,西康省6人,青海省4人,其中各包含妇女代表1人。甘肃省3人,四川省1人,云南省1人。[8](P679)另在妇女团体代表选举中还有2个名额。边疆民族代表17名,后来又补充了17个满族名额。边疆民族代表“分土著民族及满族两种,土著民族仅限于云南、贵州、西康、四川、广西、湖南六省之土著民族而言……满族选出者,其地区指定为东北九省二市及前清满兵主要驻地”⑤。

此外,还有内地生活习惯特殊之国民选出者17名。“所称内地生活习惯特殊之国民,系指居住各地之回民。”[8](P687)此规定颁布后,引起了回民较多的宁夏省在组织选举中的混乱。后来选举总事务所又特别规定,回民可以在区域选举和回民选举中任选一种,自由参加。同时,大会在安排代表住宿时,回族代表也得到特殊对待,“侨民回民及妇女代表,均分别招待”⑥。

二、全国性议政机构中少数民族代表情况分析

(一)少数民族代表人数有所增加,但所占比例并未明显增长

1931年召开的国民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只有22人,占总人数的42%。到1938年第一届国民参政会召开时,分配给蒙藏两地的少数民族名额只有6人,占代表总人数的3%。1946年“制宪国大”召开时,实际选出代表1847人,其中蒙古25名,占14%;西藏17名,占09%;西南边疆土著民族10人,占05%;以少数民族身份当选的代表共52人,占全部当选代表的28%。1948年召开的“行宪国大”中,实际选出2961人中,蒙古57名,占19%;西藏39名,占13%;各民族在边疆地区选出者34名,占11%;内地生活习惯特殊17名,占06%,以少数民族身份当选者共计147名,占全部代表的5%。如下表所示:

上表反映出自1931年国民会议到1948年“行宪国大”,18年时间里,少数民族代表在全国性议政机构中人数的变化情况。可以看出,人数从最初的22名增加了到了147名。但占总代表数的比例却只增加了07%,增长并不明显。虽然,少数民族代表在国家议政机构中的绝对比重并未有较大提高,但相对人数增长了近7倍。

笔者认为以下三点是促成少数民族代表人数增加的主要原因:

首先,1930年代边疆危机加剧,尤其是抗日战争爆发后,国府西迁,为了巩固统治和团结力量抗日,南京国民政府民族“政策的实施对象从单纯的局限于蒙藏,而扩大到新疆、西南边疆民族地区和散居内地的各小民族”[9](P157)。

同时,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也让国民政府的民族政策饱受压力。在陕甘宁边区,少数民族不仅可以参加各级政府和参议会,而且在选举上也有与汉族平等甚至于更优越的权利。“由于(共产)党的民族政策感召, 回民大量涌进陕甘宁边区。1937年边区回民只有四五十户,到1944年10月, 回民已达600户,1945年10月又猛增到1000户,人口近5000人。”[10](P24)

此外,回族、苗族、满族等少数民族精英,如石启贵、达浦生、溥儒等人,反复向政府上书进言,努力争取本民族的政治权利,也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更多的少数民族代表能够参与国家政治。

(二)少数民族代表的结构趋于复杂,但仍以“上层人物”居多

1931年选举出来的22名蒙藏地区少数民族代表中,大多是驻内地官员或在当地担任一些重要职务(见表1)。四届蒙藏参政员都是本地区本民族上层知名人物。

17名藏族“制宪国大”代表中,索朗汪堆、图丹桑批分别是西藏俗、僧官总代表,土丹桑布任西藏驻京首席代表,其余也皆是在班禅官邸或内地任有官职者。10名土著民族代表中,禄图藩(彝族)曾任云南宪兵司令;龙云(彝族)是云南省政府主席;赵干兴(瑶族)担任金秀设治局的政教教导员、警察队长。只有两位苗族代表朱焕章与石启贵是来自教育界的人士。

57名蒙古“行宪国大”代表中,大多在蒙藏委员会或者地方政府、国民党党部任职,如白云梯(蒙藏委员会副委员长)、薛崇阿(蒙藏委员会委员)、乌云毕利克(察哈尔省府委员)、史秉麟(国民党中央组织部副处长)、杨立君(国民党辽宁党部妇运主任)、巴云英(女)(绥远蒙旗党部特派员)等等,其中札喜才让还是青海蒙古和硕特首族亲王。39名西藏地方代表多由西藏政府驻京代表充任⑦。11名内地藏人代表都是班禅堪布厅的工作人员。15名省区藏民代表中,多是当地政府官员、保安司令或土官。

17名边疆民族代表中,有云南妇女会监事龙美莹、云南省水利局长龙志均、贵州训练团讲师陈为瑾、贵州省惠水妇女会理事长杨慧芬、川康边区夷族观光团副团长王济民、广西省田东县辅导主任谭国发等。17名满族代表中,行政院参事富伯平、东北满族协会筹备会主委富仕仁、沈阳防守司令部参谋长黄炳寰、立法委员傅继良、沈阳参议员赵靖黎、满族协会理事金光平、满族文化协会秘书长唐君武、经济委员会专员洪明峻、国民参政员富保昌、经济部专门委员关吉等。17名回族代表中,也多是如马绍武(国民党中央委员)、马鸿逵(宁夏省主席)、闵湘帆(上海市政府会计长)、丁正熙(西北行辕参议)、马步青(蒙藏委员会委员)这样的行政官员。“到1947年竞选时,一些回族头面人物各显神通,通过各种手段,当选了代表,其中有许晓初、孙绳武、常子椿、丁正熙以及西北诸马的一些亲信,还有一个家庭妇女石芸溪。”[11](P79-80)

从1931年仅有6个来自蒙藏地方的少数民族国民会议代表名额,到1948年148个来自蒙、藏、回、满、苗、彝等多个少数民族的名额,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少数民族代表的结构趋于复杂,代表的少数民族也更加多。这些代表大多是靠遴选的方式产生的,多来自本地区本民族的上层社会,代表的广泛性并不高,缺少真正来自民族底层、深入了解少数民族人民生活疾苦的代表。少数民族精英参与国家政治,促进了民族精英的国家认同。

(三)少数民族代表的地域色彩淡化,民族色彩增加

1931年进行的国民会议代表选举,出于地域政治考虑,仅把蒙古、西藏列为选举单位,单独进行选举,并未对其他少数民族的选举权利加以特别考虑。1938年国民参政会召开时,依然只有蒙藏地方被列为单独选举单位,少数民族聚居的省如新疆省、宁夏省和西南诸省的少数民族代表,只有通过省市选举和团体选举选出。1936年,苗族代表人物石启贵向政府陈述:“苗民等土著民族历受政治经济压迫,千百年来不堪言状,以无人代表参政之原因,故得不到均等享受之利益。强烈要求分配给苗族等其他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12](P49)。但直到1948年“行宪国大”代表中,才首次出现以少数民族身份选出的苗族代表。

西南地区作为是抗战大后方,战略地位在抗日期间变得十分突出。生活在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也在抗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逐步承认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的特殊性”[13](P46)。在1946年公布的《国民大会代表选举补充条例》中,单列云南、贵州、西康、四川、广西、湖南各省土著代表10名,但并没有对“土著民族”做出明确定义。到“行宪国大”代表选举时,这些“土著民族”改称为“边疆民族”。

1948年“行宪国大”时,回族与满族才争取到单独选举的机会。但早在抗战时期,全国各地纷纷成立中国回民救国协会,回教青年踊跃参加抗日军队,回教领袖达浦生甚至远赴信仰伊斯兰教的近东各国和南洋,宣传中国人民抗日救国的活动,揭露日本侵略者的罪行。但在1946年的“制宪国大”代表选举中,国民政府仍然把回族同胞视为生活习惯特殊的国民,否认回族是一个民族。

随着民族意识的不断觉醒,国民政府的民族同化政策越来越受到冲击。除了继续保留自清代就沿袭下来的蒙藏地方制度外,不得不逐步承认边疆民族、满族的政治主体地位,对“内地生活习惯特殊者”也不得不明确为回族,这说明南京国民政府试图以国民身份代替民族身份的试验已经失败。

三、“五族共和”还是“一族一国”

“尽管历史和现实都证明‘一族一国’的民族国家是自说自话,是一厢情愿,但它作为一种理念始终挥之不去。那种试图把语言—文化的边界和政治—国家的边界相重合的民族主义斗争,带来的往往是各种族群和民族之间的剧烈冲突。” [14](P33)南京国民政府虽然标榜“五族共和”,对外宣称民族平等,但孙中山、蒋介石等人长期以来却希望构建一个“一族一国”的国家。[15]

他们的这一理念直接影响了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族政策。1912年在就任临时总统时,孙中山宣称:“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16](P2)一年之后的辛亥革命纪念日上,他进一步表明多民族的中国是一个“伟大之单一国”,“中国自广州北至满洲,自上海西迄国界,确为同一国家同一民族”[16](P487)。1923 年公布的 《中国国民党宣言》中明确地提出将 “一族一国”的民族国家理念应用于多民族的中国,“盖以言民族,有史以来,其始以一民族成一国家,其继乃与他民族糅合搏聚以成一大民族”[17](P1,3)。这个“大民族”就是“以本国现有民族构成大中华民族,实现民族的国家”。[17](P4-5)蒋介石亦认为“我们中华民国,是由整个中华民族所建立的,而我们中华民族乃是联合我们汉满蒙回藏五个宗族组成一个整体的总名词”[18](P216)。1939 年,居正在《民族的国家与民族的政党》一文中指出:“就现在国内的民族说,总数在四万万以上,而其中参杂的不过百余万蒙古人、百多万的满洲人、两百万的西藏人,和百余万的回族,而且这些民族,自满清推翻以后,各族和平相处,多数业已同化,所以就大体上讲,四万万人可以说是一个民族,同一血统、同一语言文字、同一风俗习惯,完全是一个民族。”[18](P304)这些思想体现在政治实践上,就是“只承认蒙古、西藏、新疆为边疆,而视西南各少数民族地区为内域。主办边政者认为,国家应尽量少有特殊化的人民与特殊化的地方,西南苗夷区域,数百年来在政治的治理上既没有显着地特异形式,最好使其自然而逐渐地整个同化。”[13](P46)

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族政策,体现了其希望以“国族身份”取代“民族身份”的努力。但事实上,随着近代以来民族意识的觉醒,四万万人已经大体上是同一民族的想法,显然只是统治者们一厢情愿的理解。虽然这期间,个别少数民族的政治主体得到承认,全国性议政机构中少数民族代表的数量也有所增加,但这种变化并非由于国民政府主动改进的。一方面是迫于抗战压力,需要团结社会各界;二是少数民族精英的自觉争取;此外,甚至还受到了共产党治理区域民族政策的影响。从国民参政会到国民大会,历经10余年时间,仍然只有蒙、藏、回、满及西南边疆民族获得了单独选举的资格,少数民族代表以民族身份参与国家政治的道路显得异常艰难,这与国民党高层“一族一国”理念是密切相关的。

民族主义所追求的“一族一国”的理念,客观上并不适合中国国情,甚至是造成民族冲突的最终原因。中国幅员辽阔,且经济发展极为不平衡。长期以来,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与内陆腹地基本是“边缘—中心”的格局。少数民族聚居区大多交通阻滞,经济落后,教育不发达,如果与占据了优势资源的内地共同参与选举,少数民族代表实难成功。要打破“边缘—中心”的格局,首先要从政治上打通连接,这不仅需要偏远的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的发展一体化,更需要给民族地区精英参与全国政治提供便利和保障。少数民族代表参与国家政治,是符合近代民族国家构建:边缘与中央的同构这一历史进程的。[19](P9)

另外,“一族一国”需要国内各民族对政府的广泛认同,要有两个基本的条件,“一是中央政府能够代表各个民族的利益,二是国内各个民族也体会到这一点并加以认同”[20](P88)。南京国民政府显然未能满足这两个基本条件。此外,虽然迫于外界压力,南京国民政府逐步赋予个别少数民族政治主体的地位,但这一同构过程显然进度过慢,并且代表的广泛性也不够,广大的少数民族群体对中华民国的国民身份难以亲近,而其自身的民族身份也未得到承认,因此,南京国民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自然也难以得到认同。

注释:

①本文所讨论的少数民族代表是指通过民族身份当选的,并不包括通过职业团体、省市选举等途径当选的少数民族籍代表。目前学术界对这一议题的研究主要有如下一些:黄西武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少数民族参加国家代议机构问题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央民族大学2011年);李国栋的《民国时期的民族问题与民国政府的民族政策研究》(民族出版社2007年);喜饶尼玛的《民国时期出席全国性政治会议的西藏地方代表》(《中国藏学》1989年第2期);孙宏年的《国民参政会中的藏族参政员与国民政府治藏政策》(《西藏研究》2001年第4期);杨作山的《民国时期边疆民族政策刍议》(《固原师专学报》2000年第5期)等。

②国民会议实录《选举总事务所报告》,出版单位、出版时间不详:第76页。

③国民大会秘书处编印《国民大会实录》,1961年出版,第59-60页。

④“土著民族”是1946年5月《国民大会代表选举补充条例》中使用的词语,到“行宪国大”代表选举时改称为“边疆民族”。

⑤国民大会秘书处编印《第一届国民大会实录》,1961年出版,第90页。

⑥国民大会秘书处编印《第一届国民大会实录》,1961年10月出版,第95页。

⑦因限于西藏地方妇女不能参政,在妇女团体代表选举中,西藏地方的一个代表名额也未产生,这也是168名妇女代表中,唯一未选出的,故西藏地方代表仅有3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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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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