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彬
摘要:近年来,中印西段领土边界纠纷呈现升温趋势。从证据分析角度看,1684年和1842年条约因相关条款含糊不清而缺乏证据效力;同样,印度主张的各种地图也缺乏证明价值。与之相比,历史证据和有效管理证据证明我国对西段地区具有领土主权。印度以实际控制为据企图对抗我国对阿克赛钦地区的领土主权,因1959年关键日期已“固化”其归属于中国,所以其采取的任何嗣后利己行为不具有可采性。虽然自上世纪90年代起中印两国为了维持边界的稳定谈签了一系列协定,但鉴于印度依据片面理解的实际控制线,不断在西段部分地区制造各种事端,故我国应对此采取切实有效的反措施,进而为通过谈判解决领土争端提供法理和相关证据基础。
关键词:证据分析 中印领土争端 阿克赛钦地区 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12(2015)01-0112-123
一、引言
中国与印度(以下简称中印)边界线长1920公里,①争议地区分为西段( 33000平方公里)、中段(2000平方公里)和东段(90000平方公里)三部分,涉及领土面积达12.5万平方公里。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彼此领土争端,但印度自独立之后继承英国殖民传统,政治和军事上强制推行“前进政策”,不断蚕食中国领土,最终引发1962年两国边界武装冲突和1987年桑多河谷地区的严重军事对峙。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中印两国政府先后签署了《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关于在中印边境实控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协定》和《关于解决中印边界问题政治指导原则的协定》,旨在共同维护边界稳定,通过政治谈判方式解决领土争端。
然而,近年来中印领土争端出现日趋升温趋势。如2009年6月15日,印度联合美国和西方集团的大多数国家在亚洲开发银行( ADB)投票通过了一份贷款约29亿美元的《印度国别战略计划》文件,其中涉及向我国藏南地区(印度称阿鲁纳恰尔邦)提供6000万美元贷款,用于洪水治理和卫生项目。随后,中国采取了必要的反措施,在一份“公开协议”的表决中获胜,有力挫败了印度企图通过滥用决策层面投票程序,以达到促使ADB间接承认所谓“阿鲁纳恰尔邦”为印度一部分的险恶目的。①2014年10月15日,据印度主流媒体报道,印度将沿中印边界东段地区建设2000公里的公路——西起达旺,沿实际控制线修筑,东达中国藏南地区的最东点,实际控制线附近地区可以借此连接为一体。②
与东段相比.双方在西段围绕实际控制线之争更趋激烈。如2013年5月发生在我国天南河谷地区“帐篷对峙”事件。甚至在中国国家主席于2014年9月刚刚访问新德里达成如下共识——双方一致同意将解决领土争端作为一项战略目标推进,通过平等协商,寻求公平合理以及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边界问题的方案——之后,印度军方又在我国阿克赛钦楚马地区建立观察据点,进而引发双方军事对峙等。印度官方和媒体也一再借机政治炒作,多次妄称我国“入侵”印度领土,向国际社会“兜售”各种不实假象,如《印度时报》于2014年11月2日援引其官方消息人士声称,在克什米尔和西藏边境,中国人民解放军水陆两线“侵犯”印度领土,包括进入班公湖的印度水域,以及从陆路进入印控地区5公里。③
关于中印西段地区,传统习惯线包括西藏段和新疆段两个部分。西藏段部分是指空喀山口以南属于我国西藏札达、噶尔和日土三县与印属克什米尔管辖下的拉达克的边界。新疆段部分是指空喀山口以北,我国新疆和田和皮山两县与拉达克的边界。①长期以来,中国政府主要从条约法、历史证据、地图证据等反驳印度政府的无理主张,且国内学界和相关人士也以历史、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为切人点对中印西段边界问题进行剖析,但缺乏从证据分析角度对我国拥有阿克赛钦地区主权及相应的边界争端展开深入研究。④与国内相比,印度多数“传统学派”学者及部分国外学者基于自身利益等因素,渲染印度为“受害方”,且宣称是中国而非印度拒绝政治谈判,无疑其历史和法理分析存在面性和误导性。③
当然,也有一些印度“修正学派”学者和第三国学者能够秉承客观公正的立场。如印度历史上杰出的分析家卡鲁纳加尔·古普塔指出,印度对阿克塞钦的要求无论是条约、习惯或地理上都是没有任何依据的。英国学者内维尔·马克斯韦尔认为,是印度制造了1962年边界争端,尼赫鲁政府积极推行“前进政策”,并将其单方选定的边界线强加给北京,拒绝就此进行政治谈判,的确使得北京没有其他现实的政策选择余地,中国的武力反击从战略上和政治上都有其正当的理由。④虽然有的印度学者从国际法的证据效力视角对中印西段领土边界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但受到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其解读存在严重的误区,其导出的结论自然难以摆脱陷入悖论的泥潭。⑤基于此,本文主要以国际法院判案证据规则为视角,重点对中印两国在西段地区各自的主张展开证据分量分析,⑥并提出应对之策。
二、1684年和1842年条约对证明西段地区主权归属缺乏证据分量
通常,在领土边界争端的实践中,当事国对领土主权的竞争性主张主要建立在条约、历史、地理、经济、文化、有效控制、保持占有( uti possidetis)等基础之上。①但是,国际法院在具体的司法判例中,已经表明了一项具有层级结构的优先程序规则:(1)条约法;(2)保持占有;(3)有效控制。实际上,当事国之间在政治谈判抑或司法程序中无不将国际条约作为其事实主张的逻辑起点,且将其置于相对优先考察的位置。中印领土争端亦是如此。
关于西段西藏部分是否存在边界条约问题,部分印度学者认为,这须追溯至1842年9月1 7日喀什米尔和西藏之间签署的边界条约,自那时起拉达克就成为印度克什米尔(包括阿克赛钦)的一部分。而且,这些主张在一些古代印度宗教文本也得以体现。印度总理尼赫鲁在1959年3月22日写给中国总理周恩来的信中,也提到了印度领土主张部分建立在1684年和1842年条约的基础之上,两国边界早已经由有效条约确定,无需进一步或正式规定,中国政府须接受历史事实,不容政治谈判。然而事实上并非如此,印度的证据主张在国际法上难以成立。
(一)1684年条约缺乏证明价值
关于1684年条约,其签订的背景与后来划入克什米尔的拉达克有关。拉达克原为西藏的属地,由于地理上邻近,经常占有西藏的西部,并行使管辖权。为此,西藏与拉达克于1681年至1683年间发生了一场战争。拉达克在印度莫卧儿帝国协助下击败了西藏的军队,随后双方缔结了1684年和约。根据印度提供的资料,该条约规定:“当初尼玛贡分给他的三个儿子每人一个王国时所确定的边界仍应予以维持。”但是,印度提供的条约证据既非原始文本,也非副本,而是依据佛兰克编的《印度西藏古文物》的历史记载。该书并没有载明该条约缔结主体、签订的时间、地点,且也未明确规定正式边界,仅笼统地言及彼此边界仍应维持。
但是,1684年之前应当维持的“原状”究竟如何,也没有一个清晰的答案,同时缺乏所附地图,因而印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显示阿克赛钦属于拉达克的领土管辖范围。正如英国研究中印边界专家阿拉斯特·兰姆在所著《中印边界》一书中指出:“1684年协定并没有规定边界,没有拿出协定原本……。总之,这些协定给人以非常缺乏准确性的印象。”
当然,这并非意味只要任何一方原始文本遗失,当事方或司法仲裁机构就不能做出合理的推论。如在1959年比利时/荷兰某些边境案中,根据荷兰提供的1936年协定“公社记录”,处于争议的土地属于巴阿勒一拿苏公社(荷兰)。然而,在1843年两国签订的边界条约所提到的“公社记录”引文中,将争议的土地归属于巴埃勒一杜克公社(比利时)的一部分。在这两个“公社记录”原始文本中,比利时的文本称已经遗失,而代之提交了1843年边界条约和附图。最后,国际法院推定比利时遗失的文本与现存荷兰文本不同,将争议领土判给比利时所有。①
由此可见,在国际法院看来,即使一方原始文本遗失,但只要其能够提供明确的后约规定及相应地图,那么即可以做出合理的推论。以此类比,印度所主张的1684年条约依据不仅双方都没有原始文本,而且该条约也缺乏相应的附图,尤其是印度提供的《印度西藏古文物》中没有做出类似的条约全文记载及附属地图。概言之,1684年条约不具有任何证明价值。
(二)1842年条约未能有效证明两国具体的边界线
随着莫卧儿帝国的衰落,查谟于1834年征服了拉达克。由于查谟企图占有整个西藏西部,印藏双方于1841年至1842年发生了森巴战争,并被藏军击败。印度官方及部分学者认为,1842年查谟、克什米尔为一方,达赖喇嘛和大清帝国为另一方缔结了1842年条约。在该项条约中,各方承诺将遵守各自的边界,尊重传统的边界。与此同时,西藏首次承认头人为拉达克的政治首领。但是,拉达克的佛教徒仍将达赖喇嘛视为精神领袖。②虽然有的印度学者认为,“拉达克领土按照原来那样”的条款毫无异议说明当时的边界是确定的,但彼此尊重的传统的边界在哪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在1962年隆端寺案中,菲茨莫里斯对这种类型的条约做出了有趣的评论:“确认”只有确认是什么,它本身不能改变、补充或从嗣后外部查明中有所减损——在本案中通过参照前一条约及与它们相关的事件得出解决。③以此导出,1842年条约只是证实了边界的存在,但并没有告诉我们边界在哪里。澳大利亚地理学家普列斯科特指出:“在西段没有规定边界位置的国际条约,虽然印度政府坚持有两个国际条约适用于这一段……。不幸的是,这些条约的有关段落并不十分有用。”“这些引文似乎说存在一条传统边界,但它们并未说明该边界在哪里。”①因此,印度按照自身的曲解单方确定边界线并强加于中国,缺乏证据效力。
实际上,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如果条约条款含糊不清或存有争议,嗣后协定或实践可作为确认或补充说明当事方原意的一种解释方法。如在1994年利比亚/乍得领土争端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当事方的实践和嗣后行动是对条约正确解释的最好和最可靠的证据。②基于此,虽然印度方面称,西藏和拉达克地方官员曾经于1852年达成“拉达克和西藏间的疆界仍照旧不变”协议,但同样没有说明边界在哪里。1847年的外交信件往来,以及中英对边界的看法也证实中印西段未通过条约定界。如1846年1年英国与拉达克首领古拉伯·辛格订立了一个阿姆利则条约,规定要标定西藏和拉达克边界,但未获中国回应。1847年,一名英国官员向两广总督提出划定拉达克和西藏边界的建议也未被采纳。正如中国外交部于1959年12月26日照会印度驻中国大使馆中指出,1842年条钓是在中国西藏地方当局和克什米尔当局之间订立的,③仅一般提及拉达克和西藏应遵守各自的边界,但并没有包括任何具体边界位置的条款或暗示,因此这段边界从未划定;但中国和拉达克之间的确存在源自于历史传统的一条习惯线,而非印度单方强加给中国的边界线。
尤其值得强调的是,1842年条约是中国西藏地方当局与克什米尔当局之间订立的,而同这个边界关系最大的中国新疆却非该条约的参与者。因为目前印度政府提出争议的地区,绝大部分(约占80%)属于中国的新疆管辖。④而且,该条约本质上仅为和平条约,并没有提及边界问题,且中国政府从未批准1842年条约。更何况,尼赫鲁总理本人也曾客观地指出过中印西段边界没有划定。他于1959年8月28日在印度人民院说:“这是旧克什米尔邦同西藏和中国土耳其斯坦(今新疆省)的疆界,没有谁划定过这条疆界。”⑤
此外,中印西段边界的没有划定,还有许多不可辩驳的直接证据。如直到1899年英印殖民当局企图以单方理解的1842年条约为基础向中国提出确定边界建议,清朝对其无理要求阿克赛钦主权没有作出回应。中华民国时期,英印殖民政府曾在1921年至1927年之间多次要求与中国进行划界谈判,但未能如愿。对此,印度认为中国的此类行为构成对其主张的传统边界线的默认证据。其实,这种主张缺乏证据效力。姑且不论中国对阿克赛钦的长期有效控制,就是1931年英国官方出版的《艾奇逊条约集》也标注查谟和克什米尔的北部和西部为“未定界”;英印测量局直至1943年仍承认该段没有任何确定的边界。印度独立后,在1954年出版新地图之前,同样标明该段未定界。这些书面证据充分说明了中印边界西段从未正式划定,中国的行为不可能构成印度所主张的默认证据。因而长期以来,中国一直遵循着传统的习惯线进行有效管辖。概言之,无论是1684年条约抑或1842年条约均没有确定两国具体的边界。
三、中国主张的有效控制证据具有决定性分量
通常,国际法院在缺少条约或经解释条约无法作为判决依据的情况下,必须转而考虑其他法理依据,如保持占有法律、有效控制原则等。其中,保持占有法律是指从殖民地独立的新国家应当以其殖民时期的边界为独立后的国际边界。由于在印度被英国殖民时期并没有与中国确定明确的边界线,因此传统习惯线应为印度殖民独立之时应遵守的边界线。但是,两国对传统习惯线的具体位置存在争议。基于此,需要进一步考察与之相关的有效控制证据。
(一)印度主张的有效控制证据证明没有任何分量
在1959年印度总理尼赫鲁写给中国总理周恩来的信中,印度对西段领土的主张亦建立在实际占有和管理全部拉达克段等证据基础之上,主要包括详细勘察、勘探、狩猎权、旅行者的记录、盐的征收、贸易线路的建造、牧场的使用、征税和派兵巡逻,等等。与此同时,印度援引国际法院1959年荷兰/比利时领土边境案等司法判例说明,直至中印发生争议之前,中国一直默认印度的行为。
其实,从国际法院的判案证据规则视角考察,印度主张的狩猎权、旅行者记录、牧场的使用等证据均为私人的行为,并非一国行使主权的行为,没有任何证据的分量。至于印度的详细勘察、勘探更是在清朝末期秘密进行的。虽然贸易线路的建造、征税等为官方的行为,但这些行为均为违背国际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中国近代以来从未放弃西段地区的主权,英国也从没有在我国阿克赛钦地区建立相关的行政机构真正行使管辖权。而且,尼赫鲁在1959年期联邦院曾说:“据我所知,在英国统治时期,这个地区没有一个人居住,也没有任何前哨据点。”①虽然尼赫鲁故意忽视中国长期管辖,但其观点权威验证了印度从未对该地区进行任何管辖。因此,英印殖民者的占有和行政管理缺乏国际法依据。
与之相反,对于印度的行为,中国从未表示默认,且自近代以来有效地行使主权。如罗伯特·肖认为,居住在叶尔羌河和喀拉喀什河流域的柯尔克孜人向新疆的叶尔羌交税。印度一位退役军官拉尔也持同样的观点。②清政府自18世纪中叶始就在阿克赛钦地区设置边卡,对这里行使管辖,进行巡逻。1891年所委派的官员李源鈵曾在喀喇昆仑山口树立主权界碑。③正因如此,美国学者鲁宾指出,中国对拉达克有关地区享有主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且证据数量众多。④
(二)1959年11月7日之关键日期“固化”西段地区归属于中国
关键日期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着法律争端诞生的关键时刻,通过当事方提供的证据以推断当事方的权利已经明确化,以至于其后的行为不能改变此时的法律地位。关键日期一般对证据的可采性,以及判定领土主权的归属有重要的关系。④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在关键日期之后当事方的行为,国际法院通常不予以考虑,除非该行为是先前行为的正常继续;且强调在关键日期之后的当事方提供的利己证据,同样不具有可采性。然而,确定关键日期并非易事。通常,可能是某一特定条约涉及的日期,且该相关条款双方存有争议;或者某一领土被一国占领的日期;或者当事方之间就争议领土出现竞争性主张之时,以及为被殖民国家独立之日等。⑥
对于中印西段边界争端而言,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和上述确定关键日期的标准,以下几个日期可以考虑视为关键日期:(1)1947年8月15日,印度摆脱英国殖民者统治而成为主权独立国家之日;(2) 1959年11月7日,中国政府提出以实际控制线为基线,隔离双方武装部队的建议之日;(3) 1962年11月21日,中国军队遵照毛泽东的命令,在中印边界全线停火,中印武装冲突正式结束之日。
但是,上述哪一个日期最有可能成为中印领土争端的关键日期呢?通常,在司法实践中,国际法庭确定关键日期须考量两个标准:一是法律争端出现明确化之时;二是在法律争端出现时间不明情况下,则为事实争端公开化时间。据此,1959年11月7日最有可能标志着中印领土争端形成的关键日期。之所以如此,主要理由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在印度殖民独立之日,中印西段边界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且印度所主张的1684年和1842年条约也未提及边界线的具体位置,因此两国仍应依据传统习惯线进行各自管辖。由于当事方之间尚未正式划定边界,故不存在法律争端明确化之时。
第二,中印西段边界争端事实公开化始于1958年7月号《中国画报》标明一条穿越阿克赛钦联结新疆与西藏西部的公路,引起印度殖民当局情报局的注意。①实际上,在1958年之前印度从未对中国在阿克赛钦地区行使管辖权提出任何异议。然而,印度武装人员于1958年9月、1959年7月和10月先后三次入侵阿克赛钦。1959年3月22日尼赫鲁正式给周恩来写信向中国提出大片领土要求。鉴于此,1959年11月7日中国向印度提出以实际控制线为基线,双方武装部队各自后退20公里,停止巡逻,脱离接触的建议。但是,印度强调,1959年11月7日实际控制线的位置并非中国所声称的那样,而应像其所主张的包括阿克赛钦在内都属于印度领土的实际控制线。②这标志着中印领土事实争端出现公开化之日。
基于此,印度自1959年11月7日之后至1962年9月8日前侵占大片中国领土的状况,以及此后试图以实际控制措施作为其领土主张的证据,根据关键日期理论,不具有可采性。
四、古代历史和相关地图证据证明西段地区主权归属中国
(一)印度主张的历史证据没有任何分量
印度认为,在埃皮克斯( Epics)时期以后,公元1世纪建立的大月氏帝国最早提及了拉达克地区。随后的历史证明喀喇昆仑山和昆仑山脉形成了新疆和西藏与拉达克的传统边界。如在公元7世纪拉达克为大月氏帝国的一部分,中国的唐玄奘在其《西行记》提到了位于印度北面的克什米尔和拉达克。随后在8世纪至10世纪间受到了西藏的影响,并在10世纪之后随着西藏影响力迅速的下降,拉达克成为一个独立国家,进而受到克什米尔的影响和控制。同时,大约在1664年处于印度莫卧儿帝国的统治之下。因此,印度学者得出结论,无论是中国或西藏难以得出对西段地区享有历史性占有权利。①
其实,印度学者所提的古代历史证据并不符合事实。根据我国的历史资料记载,现在印控克什米尔地区的拉达克在西藏吐蕃王朝灭亡之前,为一逻莎赞普王子的首创王国地,属于纯粹的藏地。吐蕃王朝灭亡后,该地区仍然为西藏的一部分,有的印度学者也承认了这一事实。②该地区仅在清朝晚期由于内忧外患,加之当时驻藏大臣缺乏对历史的了解,从而默认了英印殖民当局对拉达克的统治权。无疑,印度的主张缺乏足够的历史证据支持。
对于印度所提出的古代历史证据主张,可以分为古代权利证据、近代历史证据两部分予以评析。对于前者,国际法院在先例中已经表明,对于此类模糊不清、历史久远且相互冲突的证据,通常不予采信。如在1953年英国/法国明基埃和埃克荷斯群岛案中,国际法院鉴于年代过于久远且历史纠缠不清,赋予历史证据的分量极其有限,并强调具有决定意义的并非中世纪事情上的间接推断,而是与这两个岛屿的占有直接有关的证据。③由此推之,印度所提及的年代久远的古代权利证据,自然难以具有证明价值。至于后者,完全属于英印殖民当局侵略扩张的产物,其取得证据的手段并不合法,违背了国际法义务。显然,国际法院的做法意在避免使当事国陷入那些模糊不清的历史证据的纠葛之中,从而不致于使得领土问题的和平解决遥遥无期。
(二)地图标绘的“约翰逊线”、“阿尔达线”和马可尼·麦克唐纳线缺乏证明价值
从地图证据而言,许多英国早期的官方地图,包括附属于1930年西蒙委员会报告和1946年印度向英国提交的地图,均显示中印边界西段新疆部分大致沿着喀喇昆仑山山脊走向。与此同时,中国的立场还可以从印度官方的地图中找到证据。如印度测量局于1862年出版的地图清楚地标明,喀喇昆仑山为克什米尔和我国新疆之间的边界。⑤而且,部分第三国的著名测量者绘制的地图也证明了中国主张的习惯线的正确性。如1870年海华德的“东土耳其斯坦略图”、1871年肖的“印度北边的国家略图”。根据国际法院的证据分量大小认定规则,这些官方和第三方地图无疑具有较大的证据分量。但不可否认,也存在一些地图将中印边界标注在位于喀喇昆仑山以北约200公里的昆仑山脉山脊之上。实际上,这主要涉及英国人所标绘地图中“约翰逊线”、“阿尔达线”和马可尼·麦克唐纳线证据分量问题。
其实,“约翰逊线”的提出纯属于印度测量局官员约翰逊于1864年至1865间个人的勘察行为。在勘察结束后,约翰逊在其旅行地图上随意画出了所谓的中印西段边界线。该条线将昆仑山脉和喀喇昆仑山之间的包括阿克塞钦在内的中国大片领土划归克什米尔。1867年约翰逊将附有该线地图的报告公开发表,进而使“约翰逊线”得以流传。随后,在1868年英国地图集中,约翰逊线成了克什米尔的边界。当然,此条线并不代表当时英印殖民政府的立场,如1873年英印事务部为其外交部所绘制的地图仍遵循喀喇昆仑山走向划定。1896年中国官员看到一位印度测量局官员绘制的一幅把阿克赛钦画人印度的地图之后,告诉英国驻新疆代表马可尼说:阿克赛钦属于中国。英国人说阿克赛钦不属英国。
作为“约翰逊线”的修正,英国陆军情报部门官员约翰·阿尔达于1897年在向其政府提交的备忘录中提出了“阿尔达线”,从而将喀喇昆仑山与昆仑山之间全部中国的领土标为英印当局所有。然而,当时印度总督埃尔金和总参谋部反对将边界延伸到昆仑山山脊,认为这条新边界很难防御,战略上也是无用的。②因此,阿尔达建议被取消。总之,这一时期中英两国当局都认为阿克赛钦属于中国。
1899年,英国企图直接同清政府进行交涉解决西藏同克什米尔边界问题。提出划界建议的是马可尼,具体方式由英国驻华公使马克唐纳向清政府提出照会,因而该建议线称为马可尼·麦克唐纳线。该照会片面要求中国放弃坎巨堤的宗主权,并提出一个建议边界线。由于该照会认可阿克塞钦大部分领土划归中国,只有约6000平方公里归属印度,以至于有的学者认为,该条线看起来是公平合理的。但是,由于这个片面建议缺乏国际法依据,因而分割阿克塞钦领土行为自然被中国所拒绝。之后,该照会被印度任意曲解,宣称边界应沿着昆仑山脊走而非该线所描绘的喀喇昆仑山,从而把整个阿克塞钦划人印度。如印度外交部历史司司长高帕尔就曾宣称对阿克塞钦拥有全部主权,因而将其斥之为“一条毫无地理或历史根据任意划出的线”。由此可得出,印度并不满足马可尼·麦克唐纳线,而主张的是“阿尔达线”。印度独立后以此作为证据,在1954年新出版的官方地图中将中印边界标注在昆仑山山脊,竟然将全部阿克塞钦高原包括在印度领土之内。
综上,无论是“约翰逊线”、“阿尔达线”抑或“马可尼·麦克唐纳线”,均为英国殖民者人为制造的边界线,从未得到中国政府的承认,因而在国际法上没有任何证据效力。
结语
中印边界领土争端涉及我国东段藏南地区、中段地区和西段地区。两国如何采取和平方式解决彼此争议是一个颇具挑战的问题。实际上,在上世纪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中国政府曾反复强调,两国边界问题只应该通过谈判解决手段,不允许使用武力造成既成事实来解决。但是,印度执意采取武力方式强推“前进政策”,并关闭政治对话的大门。在此种情况下,虽然中国当时面临国内三年自然灾害后经济调整期、蒋介石集团企图实施反攻大陆计划,以及美苏等国际社会的诸多外部压力,但为了维护国家主权被迫采取自卫手段,有力挫败了印度政府对我国领土所采取的逐步蚕食策略。
长期以来,我国一贯强调历史证据在解决领土边界争端中的分量。然而,在与邻国解决争端时过于依赖政治解决方法。如对于中印边界争端,虽然我国一贯否认1684年和1842年条约的效力,但也多次提出“一揽子政治解决方案”——中国在东段让步,印度在西段让步。而且,与印度相比,我国更缺乏对国际法院在解决领土争端中证据规则方面的研究。即使部分学者从事过相关的研究,也多对国际法院所适用的证据规则持批评态度,且对我国与之相关的对策研究更不多见。因此,我国以后在解决边界争端时应借鉴国际法院适用的判例法,同时加大对所涉领土判例的实证研究,进而为我国的领土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撑和法理依据。
(作者简介: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蚌埠,233030)
收稿日期:2014年11月
(责任编辑: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