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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政府职能是改革关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转变政府职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领域,也是经济社会文化等其他领域改革能否取得实质性效果的关键前提。就此话题,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日前接受了南方日报专访。

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干预

南方日报:转变政府职能和全面深化改革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

竹立家:《决定》提出的改革涉及十五大领域和60个具体改革事项。在谈到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时,《决定》明确,转变政府职能的目标是为了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个人认为,政府职能的转变是事关改革全局的关键。用《决定》里的话来说,“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在改革过程中,政府能否实现有效限权、放权,是能否有效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完成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

南方日报:多年以来我们一直在提转变政府职能,现在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这其中经历了一个怎样的准备和发展过程?

竹立家:在改革开放之初的上世纪80年代,我们就提出了转变政府职能。1994年后通过政府机构改革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主要抓手来推进,运用了精简机构、简政放权、裁减人员、提高效率等多种方式。1998年以后转变政府职能成为政府改革的中心任务之一,并取得了实质性成果。2003年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让市场发挥基础性作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过程中,由于部门阻力太大,我们认识到要进一步对政府机构进行改革。2008年开始实行“大部制”改革。随着“大部制”改革的推进,建立了政府机构的基本框架。新一届政府上台后,在推进“大部制”改革的同时,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速度和力度都很大,一年来减了300多项。个人认为,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下放审批权限的速度还会加快。要让市场发挥对资源的配置决定性作用,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就要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干预资源配置。

多元共治关键在政府

南方日报:有人认为,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更多指的是减少政府对经济领域的干预,您怎么看?

竹立家: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是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重要环节。然而,转变政府职能还包括要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如果光给市场放权,政府监管一旦不到位,又没有社会监管,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也会处理不好。转变政府职能有很多办法,包括简政放权、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等,但更重要的是要给市场与社会“松绑”,扩大市场与社会的发展空间。这就要求不单要给市场放权,还要给社会放权。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中心内涵就是要实现政府、市场、社会共治。但是,能不能形成有效共治的关键在政府,也决定了国家现代化和社会组织自我完善的过程能不能进行到底。

南方日报:要实现共治,社会应发挥怎样的功能?

竹立家:中国要更好地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社会能不能良性运行,关键看社会组织的发展,这是一个现代文明国家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前提条件,社会组织要承接一部分政府对市场监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若社会组织不健全,承接能力很低,也是搞不好的。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很重要,这“一脚”缺了,政府缺位现象就会出现。

过去政府对市场的监管,一部分要转移到社会对市场的监管。比如行业协会就应该是自我监管的机构。一些发达国家都是这样,社会组织高度发达,具有承接政府权力转移的基本能力,并能通过“行业自律”实现自我监管,通过“项目管理”和“服务合同出租”实现承接政府的部分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职能。

简政放权要考虑利益平衡

南方日报:简政放权受地方和部门利益影响,有的含金量较高的审批事项仍留在手中,有的放权有水分,“干货”不多。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竹立家:改革由易到难,已经到了一个转折点。过去好改革的事项基本完成,特别是容易放权的、对部门利益影响不大的行政审批事项放完了。下一步要啃硬骨头,深化改革,对部门利益进行切割。由于地方政府有自己的利益,简政放权的难度还有些大,这意味着在利益切割和补偿上还要做工作。某些部门和地方政府正常运转的部分资金源于行政执法性收益或土地收益,构成其不愿意放权的重要原因。

中央政府要加大公共财政预算改革力度和财政转移支付改革力度,使地方政府或部门在减少收入后还能正常运转,这是最根本的。简政放权也要考虑利益平衡,要形成权责一致或财权与事权相一致的政府间职能划分体系,既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又强化基层政府的责任能力。

南方日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目前的监管体系还存在哪些问题,又该如何强化?

竹立家: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重要的一环是监管体系。现在很多问题都源于监管没有发挥作用,特别是主要的监管体系——作为制度性监督平台的各级人大,有待更进一步发挥监管作用。《决定》提出要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强调要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个人认为,地方政府的政策、决定,比如修路、盖学校等,都要报人大。现在有些地方领导脑子一热大拆大建,根本没有规划和目标,两三年后调走了就把问题留给下一任。下一任领导也要搞政绩,不买上一任的账,又重新“置办”一套,累积成地方债务。(南方日报驻京记者杨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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