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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如何走?——三位法学家的对话

核心要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是照搬或模仿西方的,而是吸收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有益成分,借鉴了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以中国共产党人自我探索、自我创造为主,形成的一条内生式演进发展的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有三项: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方面规定和保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把党与法治对立起来的观点是错误的。诘问党大还是法大,就如同诘问火车头大还是铁轨大一样,是极其荒谬的。火车运行离不开铁轨,党的领导要依靠法治;但如果没有火车前行,铁轨则没有任何价值,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要始终把人民放在第一位,必须明确法治的目的,是为了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只有人民真诚拥护法律,内心信仰法律,全力捍卫法律,法治才能实行下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就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文(见本刊2015年第1期)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为深化对这个重大课题的理解,我们约请中国法理学研究会会长徐显明,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进行了专题对话。

徐显明:这是一个重大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是照搬或模仿西方的,而是吸收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有益成分,借鉴了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以中国共产党人自我探索、自我创造为主,形成的一条内生式演进发展的道路。这条道路如何走?有许多东西需要深入探索,这条道路的内涵会不断丰富,但一些基本原则必须长期坚持。首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与法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与法是什么关系?是不是像有些人认为的那样,两者是对立的,提出所谓的“党大还是法大”?《决定》给予明确回答:“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我们推进法治领域各项建设、改革,都必须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而不是限制和削弱党的领导。

诚然,法律一旦形成,就具有稳定性、保守性,而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先进的党,总是向前看,适应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新任务新需要,提出一些新主张,这时,党的新主张就可能与原有法律不相一致。提出新主张,是党保持先进性的必然要求。过去一段时间,我们党曾习惯于把自己的新主张直接付诸实施,而忽视法律的存在。而现在,我们党已经走向成熟,已经掌握了法治的规律,善于把党的新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然后用法治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这就有效解决了党的先进性与法的保守性之间的冲突。

在世界范围内,观察政党与法治的关系,可以发现一条规律,任何国家的法治建设,都是在执政党领导下进行的。通过执政党的领导推动法治发展,是世界性经验,是法治的普遍性规律。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坚持党的领导,既符合法治发展规律,也符合中国实际。我们党通过新中国成立以来治国理政探索实践,已找到了党领导法治的有效方法,这就是《决定》所总结的“三统一”和“四善于”。即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党既要领导立法,也要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全面护法。落实好“三统一”、“四善于”,处理好党与法治建设五大环节的关系,党和法治就能融为一体,党的领导就不至于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党就能真正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把党与法治对立起来的观点是错误的。诘问党大还是法大,是伪命题,如同诘问火车头大还是铁轨大一样,是极其荒谬的。火车运行离不开铁轨,党的领导要依靠法治;但如果没有火车前行,铁轨则没有任何价值,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张文显:总结我国法治发展经验,最根本的一条,就是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与本质要求。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属性。“人民性”是我国一切制度的根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一切公权力为民所有,为民所享,为民所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坚持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这一制度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要始终把人民放在第一位。一是必须明确法治的目的,是为了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法治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二是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要求,把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自由,作为法治的基本价值和根本目标。背离了人权,法治就失去了意义。三是依法保障人民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让法治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做到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那样:“切实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只有人民真诚拥护法律,内心信仰法律,全力捍卫法律,法治才能实行下去。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要坚决抵制和反对那些反人民、反法治的人治观念。凡认为法律是用来管人民治人民的,认为自己是“牧民者”,人民是被法律所治者的观念,都是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原则背道而驰的。

李林: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灵魂,法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重要手段和最有效方式。只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决定》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这“四个都”,全面诠释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既突出了对公权力进行制约监督的重点,也重申了普遍守法、平等守法的原则。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质是权利平等、义务平等,重点在于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消除特权。中国古代的法家就主张“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这是一种有保留的、不彻底的平等观,因为它为皇帝留了天窗。只要还有一个人享有不受法律惩罚的特权,那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法家的法治只不过是另一种形态的人治。人治与法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分水岭,表现在对权力和特权的态度上。《决定》强调,要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有的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徇私枉法等问题,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损害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领域的正常秩序,必须坚决纠正和解决法治不彰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对于各级领导干部,不管职位多高、权力多大、在位还是退位,只要违反法律,都要依法追究责任,绝不允许出现执法和司法的空档。

徐显明: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没有道德的法律难成良法,没有法律推行的道德难成善治。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道德要靠法律来维护,法律要靠道德来滋养。法治德治相结合乃古今中外之通例。西方的法治,借助宗教予以推行,宗教发挥了道德作用。中华五千年历史,道德资源丰富。“仁义礼智信”之五常,“孝悌忠信礼义廉耻”之八德,为中国所独具。“礼法合治,德主刑辅”是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精髓要旨。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各自起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调整行为,道德调整内心,两者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国家才能治理有序。

要发挥好法律对国家统一、政令统一、法制统一、市场统一的保障作用和对人的行为的规范作用。通过法律对人行为的指引、教育、惩罚等功能,促进人具有高尚性的道德行为,而对那些伤风败俗的丑恶之行则运用法治手段治理。如,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全民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等领域见利忘义、制假售假行为的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付出高昂代价。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强化对失信者的制约,完善“黑名单”制度,形成不敢失信、不能失信的惩戒防范机制。

要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以德育人,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一方面,通过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另一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要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对有违道德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时废止或修改,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彰显道德的价值和力量。

需要指出的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并非指我们党有两个治国方略,也不是说法与德可以并列,地位相同,而是要在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基本方略的前提下,更好地发挥道德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作用,使法治在实践中不违背良法宗旨、不偏离正义方向。

张文显: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中国有着其不同于别国的历史经历、人文传统、自然地理资源禀赋、独特的发展阶段、源远流长的法治文明等实际情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从我国这些实际出发,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就是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制度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制度保障。这一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路基,路基实则道路平。我们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不能搞“三权分立”;必须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决不能搞多党竞选轮流执政。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秦代形成全国统一的法律,汉律开始礼法结合,唐律则因充分体现了“出礼而入刑”、“礼之所去,刑之所收”、“德主刑辅”的特色而成为世界封建制时期法典的最高代表,以其为基础而形成了在世界五大法系中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要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的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延安时期,毛泽东与谢觉哉同志讨论边区宪法时曾说过:宪法必须请边区同志多研究,多提意见,成为边区自己的东西。要冒出泉水才有用,泼的水是无用的。外来同志尽泼水之力是需要的,但必待它自己冒出泉水。毛泽东关于“冒出来的泉水”的比喻,其道理即在于法治发展要从实际出发,要解决中国问题,要有中国特色,要形成自己的道路。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中国特色,并不是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各国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有国际视野,有将人类一切制度文明成果拿来为我所用的襟怀,善于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经验。列宁说过:只有把人类的一切文明成果拿来吸收并为我创造性应用的人,才是真正的共产党人。中国共产党人不拒绝人类一切制度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既不能照搬照抄,更不能搞“全盘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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