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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强制与社会治理创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矛盾凸显期,实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一方面需要通过党和政府的柔性管理,通过党的群众工作来有效化解矛盾,消弭冲突;另一方面还需要从社会治理的实践出发,在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基础上科学看待秩序维护中的社会强制问题。

所谓的社会强制,是指政府职能部门运用强制性手段建立和维护社会基础秩序的过程。从社会和谐的基础出发,利益协调的重点是关照最弱势群体的利益。而我们知道,任何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占主要地位的主体,都不可能轻易让渡利益。而基于党领导国家推动社会发展的有效性,任何政党的制度化建设都需要强调制度框架内党的社会强制能力。首先,社会强制作为社会治理中化解矛盾,约束权力边界的技术性手段和制度化政策,在法治国家的目标下,本身可以被纳入法治范畴而加以规范。其次,技术本身的精细化和规范化,一方面使得社会强制具有了物质前提,另一方面也决定了社会强制的必然性。在一个精密庞大的管理体系中,技术的强制性要求规制人们的行为,并通过规制保障了人们的自由不受侵害。最后,社会管理创新和基础秩序维护的基础是对信息的有效获取,这个过程本身包含着对人们的行为强制,这种强制的道德基础恰恰是所有人公平地享有不被侵犯的权利。

危机情境下的社会治理我们在工业社会谈论社会和谐,必然绕不开危机情境。工业社会在提供人们极为便捷的交往和获取知识与财富的机会的同时,其所具有的不确定性也使得社会可能在转瞬之间失去其全部的秩序基础。中国人所具有的忧患意识和危机观念,可以保证这个伟大的民族在面对各种风险挑战中始终保有生机和活力。而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共产党对危机情境的科学认识和把握,也是从根本上避免社会失范和失序的重要领导力量。而我们对危机情境的把握,在实践上还需要有充分的人员、价值、物质、制度和政策的储备。进入转型期以来,中国社会时发多发的群体性事件凸显了党和政府社会治理的能力要求。社会治理过程不同于日常的管理,更强调发挥党的领导与协调作用、政府的服务与管理作用,市场和社会的理性参与作用。在面对群体性事件时,不少学者强调危机管理,其实质在于强调危机控制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由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发育相对完备,社会群体本身对传统危机有着相对成熟的应激模式,能够在危机情境下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政府因此避免了承担危机引发的全部压力。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社会认为政府应该对危机的化解与克服负有更多的责任,因此提出危机管理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在管理理念下,政府在处理危机的时候倾向于对事件本身的处理,危机应对的基本思路往往是将事态平息,较少考虑人们日常的利益或者价值诉求。危机的突发性和较强的扩散性,要求政府在不确定性极高的情况下,迅速采取措施将事件控制住,这个决策过程必然带有应急与强制特点。但是现代社会危机成因的复杂性和多元交互特点,决定了我们一方面需要紧急状态下的政府强制,另一方面基于防范和化解危机的需要,政府和社会更多的要在协调群体利益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通过有效的社会参与,避免危机促发要素的累积。即强制过程本身是保障社会良序和获取社会支持的过程。也正是基于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的基本战略。

促生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

社会治理新体制中国社会正处于急剧调整和转型的关键时期,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带来的管理效能改变和制度调整,对社会整合能力构成了现实威压。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依靠国家强制来避免社会动荡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但是从政党科学执政的逻辑出发,显然,这种带有应急强制色彩的管理过程,需要从理念到制度、方法都做出调适。一个时期以来,政府和社会都对压力型维稳提出了许多意见建议。应该说,任何时期,维护社会稳定是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也是有利于改革与发展的。但是,仅仅依靠压力型维稳显然是难以实现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因此,实现社会和谐、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治理理念上需要转变思维,进而形成制度化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社会治理新机制。一是把维护稳定建构在有效协调各方利益,尊重多元价值并形成科学价值引导机制上。中国传统的管理体制一直都存有协调的基因,但在具体运行中,通过权力运行遏制可能存在的社会不和谐因素,是有管理体制的必然趋向。二是肯定人们合理合法的利益及其追求利益的过程,并在多元主体中完善协商民主,梳理权力边界,实现利益表达的制度化。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改革开放中,由于制度不完善,存在较为严重的利益分化甚至利益侵害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形成了多元利益集团甚至特殊利益集团。这些集团极易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现实需要出发,试图左右改革开放的政策,甚至阻碍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完善利益表达机制,能够在信息相对完备的环境里,进行科学决策,协调各方利益和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三是确立社会稳定的综合指标体系。当前,中央政府维护稳定的原则和目标在科层制度下经过层层加压,会以令人难以想象的速度和方式覆盖社会生活的全部领域。从组织行为学的视角分析,这一能力是任何政府和社会组织都期待拥有的。但是也要看到,若非制度完善和组织健全,这种快速传导的将稳定视为根本目标的维稳体系,会直接锲入传统管理框架,形成以行政手段为主导的政府强制过程。因此,需要在廓清社会稳定的基本内涵和表征的基础上,形成考核稳定发展的综合指标,而非维护稳定的压力指标。例如,在许多地方将上访人数多少作为考核地方稳定的重要指标。这既否定了人民来信来访作为信息沟通的有效机制,也会造成地方通过人身强制或者花钱买平安来克服上访问题。因此,建构科学的维稳指标,是要从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原因入手,而非从社会失稳的表象入手。这才是克服急功近利表面光鲜,内里糟糠的必然的行政行为。实际上,中央提出小康社会目标和中国梦思想,其落实过程必然在于凝聚社会力量形成发展共识,进而规避利益侵害,实现利益和谐。这是有利于推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但在实践中,各种不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直接耗蚀了科学发展观落实的物质基础和制度平台。这一点,尤其需要在执政过程中加以纠正。四是以法治为核心,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稳步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形成社会长治久安的坚实基础。

同时也要看到,中国当前频发的群体性事件不能够简单视为权力滥用的结果,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社会民主有效发育中难以完全规避的现象。我们知道,撇开事件本身的非法性,近年来中国每年发生群体性事件超过10万起,而涉诉涉案涉访的各种事件多达200多万起。这些事件很大一部分是公民维权运动,这也是社会发育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组织形式。在正常情况下,社会通过组织化行动,在法治框架内寻求自身权利保障机制,并拥有监督权力的能力。也就是说,人民当家作主,本质上体现着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制度平台和物质保障。中国发展面临的各种问题,需要党引导人民在理性和与法治框架内逐步加以克服。

显然,仅就社会强制力而言,它体现着工业社会执政党的基本能力。但是同时也要看到,这种强制力是与社会理性和社会民主的实践息息相关的。我们知道,民主的前提是对自由的期待和对权威的尊崇,即政党能力必然体现为政党执政中约束自身和社会、推进发展的制度要求,体现为制度被权威执行和模范遵守。就社会和谐与人民幸福的要求来看,社会强制的过程必然具有以下道德意向和价值目标:每个人的合理合法的利益都应该得到维护和尊重,每个人实现自身利益和价值的过程都不能够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党和政府控制的公共资源,依系于法律向全体人民公平开放。

社会强制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其所内蕴的善的追求和制度的逻辑是这种力量有效施行的基础。援引康德的一句话:位我上者灿烂星空,道德律令在我心中。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对于社会良序的维护,以及对于公共利益和制度权威的尊崇始终是并行不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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